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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時間:2025-05-13 10:41:04 小英 辦法 我要投稿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精選10篇)

  當企業與員工簽署了公司合同后,為將公司工作作風抓好,一定要有明確的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精選10篇)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1

  1目的

  規范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確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職責,界定管理層面,防范經營風險,提高管理效能。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分支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依據法定程序執行。

  3 定義

  3.1所屬單位:特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全資企業、其他直屬單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應當執行本制度的集團公司控股企業。

  3.2合同:是指除勞動合同外,集團公司及其全資、控股成員企業及其他直屬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以及集團內各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3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備案審核、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4管理體制、組織形式與相關規定

  4.1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歸口管理與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具體組織形式包括:

  4.1.1 所屬單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非隸屬于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項目,以及其他屬于集團公司授權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管理的項目,需經具有相應管理權限的集團公司分支機構或其他直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簽訂,并由審核或直接辦理單位報集團公司備案。其中,需由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項目合同,應當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簽訂:

  4.1.1.1 電力項目利用外資合同。

  4.1.1.2 投資、借(貸)款及其他融資、企業財產保險、資產轉讓、出售、收購、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除外)。

  4.1.1.3 集團公司直管所屬單位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廠運營、機組檢修合同。

  4.1.1.4 企業合并、兼并、聯營合同,以及擔保合同。

  4.1.1.5 限額以上的買賣合同。

  4.1.1.6集團公司或具有管理權限的所屬單位認為有必要審核或備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團公司本部各類合同,以及所屬單位除4.1.1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分別按本辦法關于單位內部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1.3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對4.1.1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及程序辦理。

  4.2 管理規定

  4.2.1簽訂合同,除即時清結外,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2.2 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或者法律顧問所在的綜合管理部門,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4.2.3 需要以集團公司或者所屬單位名義訂立各種具有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借調、借用人員不得被指定為承辦人。

  4.2.4審計、監察部門依其職責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審計、監察。

  4.2.5合同簽訂之前應當經財務、審計、歸口管理部門,以及合同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審查會簽。相關業務管理部門范圍,由承辦部門根據項目所涉及的計劃、歸口管理、綜合事務、勞動、人事、安全、技術、生產、建設、股權、市場、國際合作等問題確定。

  4.2.6 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負責制與審查會簽責任制相結合的責任制度。

  4.2.6.1合同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和執行的全過程全面負責,合同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4.2.6.2 審查會簽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合同項目中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2.7 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的部(處、科、室)等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約性質的任何書面文件;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應當具有集團公司的授權委托。

  4.2.8 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署而授權代理人簽署合同,應當按《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書。

  4.2.9合同承辦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合同臺帳,實行履約跟蹤統計報告責任制。

  4.2.10 在合同的訂立、履行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產生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并會同人事部門追究責任單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2.10.1 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履行合同的。

  4.2.10.2 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4.2.10.3 審查人員延誤審查時間或未審出合同缺陷的。

  4.2.10.4 不按法律或本辦法規定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職責的。

  4.2.10.5 應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4.2.10.6 提供虛假資料的。

  4.2.10.7 不履行內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4.2.10.8 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擅自轉委托的。

  4.2.10.9 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的。

  4.2.10.10 泄露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4.2.10.11 延誤糾紛處理法定時效期間的。

  4.2.10.12 在合同管理、簽訂、審核、履行過程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5 職責

  5.1 歸口管理部門職責

  5.1.1 貫徹執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合同承辦部門提供法律服務。

  5.1.2 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考核各部門及所屬、所管單位合同管理情況。

  5.1.3 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及合同糾紛的處理。

  5.1.4 統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和公證、鑒證事宜,管理合同專用章。

  5.1.5 負責合同備案文本的管理,執行合同登記、統計及報告制度。

  5.1.6 組織合同管理知識培訓,負責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5.1.7 在會簽或參與重大合同談判過程中,負責審查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5.1.8 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5.2 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5.2.1 負責合同立項,指定合同承辦人,進行可行性論證,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報請主管領導審批。

  5.2.2 組織合同的談判。

  5.2.3 起草合同文本,并組織審查會簽。

  5.2.4 組織合同的簽訂,辦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2.5 負責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

  5.2.6 負責合同檔案的管理。

  5.2.7 負責所屬單位報送集團公司審核合同事項的辦理。

  5.2.8 收集本辦法的執行情況信息,并按集團公司年度制度建設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5.3 合同審查會簽部門職責

  5.3.1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資金預算及來源的可靠性,財務手續的合法性、合規性,擔保財產合法、安全性進行審查;對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經濟性進行評估,出具書面意見。

  5.3.2 審計部門負責對合同涉及的資金來源、使用及資產所有權、動用審批手續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價款、酬金和結算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

  5.3.3 相關業務部門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對合同所涉及本部門業務范圍的相關條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及政府文件規定等問題提出審查意見。

  5.3.4 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會簽職責,按本辦法5.1.7的規定執行。

  5.4 合同承辦人職責

  承辦人應對合同自商約時起至履行完畢止的全過程負責,對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須及時與本部門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處理。

  5.5 監察部門職責

  負責對合同辦理的程序及相關當事人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合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決定,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

  6 程序

  6.1 合同送審及備案程序

  6.1.1 按4.1.1規定,責任單位將合同草案、立項依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原始資料,并附相關情況說明,辦理報批或備案。

  6.1.2 合同送審,按合同所涉及業務的性質,向相應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由該業務主管部門承辦。

  6.1.2.1 承辦部門審核立項依據、簽署承辦意見、確定承辦人。

  6.1.2.2 按6.2規定的會簽、審核、審批程序辦理。

  6.1.2.3 通過審批后,由承辦部門通知送審單位簽署。

  6.1.2.4 涉及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問題時,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1.3 合同備案,應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由歸口管理部門辦理。

  6.1.3.1 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組織合同審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6.1.3.2 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合同,協商報備單位處理。

  6.1.3.3 備案材料歸檔。

  6.2 合同簽訂程序

  6.2.1 立項

  6.2.1.1 合同立項應當由承辦部門填寫立項登記審批表,注明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

  6.2.1.2 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咨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6.2.1.3 資信調查, 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圍包括:

  1)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2)經營范圍能夠充分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3)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4)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5)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6.2.1.4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6.2.2 草擬合同文本

  凡國家、行業或集團公司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結合實際需要予以適用或借鑒。

  6.2.2.1 合同必備條款包括標的(規格、型號、數量或具體事項)、質量標準或要求、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價款與支付方式或合作條件、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

  6.2.2.2 具有支付條件的合同,首期預付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數額較大或必須超過30%,合同他方應當提供相應擔保。

  6.2.2.3 合同有效期限應至合同所有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6.2.2.4 合同文本份數按實際需要確定,但我方至少保證承辦部門存檔、附財務付款手續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各一份。

  6.2.3 談判

  重大合同應組成談判小組進行談判,一般應有財務、技術、法律、監察審計及與合同內容相關的其他部門人員參加,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和確定具體人員范圍。

  6.2.3.1召開準備會議,明確談判事項,確定談判原則、策略、重點及主談人員,統一部署。

  6.2.3.2 承辦人對談判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時向本部門分管領導請示。

  6.2.3.3 談判結束后,承辦人制作談判備忘錄,并經我方全體參加人員簽字確認。備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1)準備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參加人員、形成的一致意見、聲明保留意見、法律意見、需要請示承辦單位負責人、分管副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項等。

  2)談判情況,包括進展情況、取得的成果、雙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談判人員提出的應對意見。

  6.2.4 審查會簽

  6.2.4.1 承辦人填制審查會簽單,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簽部門審查。

  6.2.4.2 審查部門應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如有必要,可附書面審查意見返回承辦部門。如沒有具體意見,應按職責在會簽單上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確定性意見,并由審核人簽字。

  1) 審查意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合同名稱、承辦部門、送審日期、審查意見、審查人、部門負責人簽字。

  2) 合同簽審部門對合同的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復雜合同的審查,一般不超過八個工作日。

  6.2.4.3 審查會簽意見處理

  1) 根據合同所涉及項目的具體情況,經承辦人與審查人溝通,由承辦人按雙方取得共識的意見,修改合同草案。

  2) 出于項目本身需要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對于承辦人認為無法采納的意見,應向本部門領導匯報,由本部門領導決定是否采納。

  3) 承辦人應將審查會簽意見處理情況如實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對未予采納的意見,應注明原因。

  6.2.6 審核

  6.2.6.1 承辦人將承辦部門承辦意見填入《立項登記審批表》,由部門審核蓋章、領導簽字。承辦意見包括:

  1)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3)合同技術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規程、規范。

  4)合同項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5)合同條款是否是締約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6) 合作條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則,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體現。

  7)合同價款是否合理,價款的確定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程序。

  8)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9) 是否具備簽署條件。

  6.2.6.2 承辦人將《立項登記審批表》連同合同草案、會簽單、會簽部門審查意見書、或有的談判備忘錄,以及承辦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送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6.2.6.3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

  1)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資料齊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經辦人在會簽單上簽字、統一編號。

  2)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所附資料不全的合同,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補正意見,承辦部門整改。

  6.2.7 審批

  6.2.7.1 歸口管理部門審核、編號后,由承辦人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送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審批。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認為必要的,在簽署意見后送法定代表人審批。

  6.2.7.2 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或法定代表人,根據《立項登記審批表》記載的事項、部門意見及相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6.2.8 簽署

  6.2.8.1 承辦人對合同逐頁簽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簽署。

  6.2.8.2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的,應由承辦人會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授權委托書。

  6.2.8.3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簽署后,送歸口管理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承辦人應將合同副本、授權委托書(各1份)留存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6.2.8.4 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2.8.5 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辦理合同鑒證、公證或審批、備案手續。

  6.2.9 簡易程序

  對于標的數額及風險較小的采購、服務類合同,以及特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事項合同,可按6.2.1、6.2.2、6.2.7、6.2.8的規定,直接辦理。具體包括:

  6.2.9.1 直接或間接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買賣及辦公服務類合同。

  6.2.9.2 特殊緊急情況下經法定代表人批準的合同。

  6.3 履行程序

  6.3.1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時方可全面實際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實際履行。

  6.3.2 承辦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通知義務,組織合同的履行,辦理相關事項,并及時填寫《合同履行情況統計表》,按年度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如有付款事項,承辦人應向財務部門提供合同副本。

  6.3.3 承辦部門實施履約跟蹤統計,掌握實際履行情況。對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獲取證據、協調處理并向歸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必須及時向合同簽署人報告。

  6.4 變更或解除程序

  6.4.1 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在與合同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方,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草案一經達成,需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2 合同承辦部門收到合同他方要求變更、解除合同的文書、電報、電話、信函、圖表、數據電文,應及時與歸口管理等部門溝通情況、請示合同簽署人后,應當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對方。如果必須變更或解除,應與他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草案,確定索賠條件,并按本辦法6.2的相關規定辦理。

  6.4.3 對不可抗力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及時取得對方遇有上述情況的證明材料,主動與合同有關各方協商處理。

  6.4.4 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征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并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6.4.5 需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6.4.6 經公證、鑒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需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6.4.7 涉外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應按規定辦理。

  6.5 糾紛處理程序

  6.5.1 合同他方當事人違反約定或提出履行異議的,承辦部門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以法定或約定的方式答復。

  6.5.2 出現糾紛,承辦部門應立即向合同簽署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并收集整理處理合同爭議的文件和證據資料。

  6.5.3 合同糾紛協商、調解, 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與歸口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可按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承辦部門應商同歸口管理部門確定代理人、應對方案等,并向受托簽署人、法定代表人請示。

  6.6 檔案管理與使用程序

  6.6.1 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合同審核情況,建立適時動態統計臺賬。

  6.6.2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由承辦人整理、保管合同檔案,并按集團公司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具體范圍包括:

  6.6.1.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 立項登記審批表。

  6.6.1.3 會簽單。

  6.6.1.4 審查會簽意見書。

  6.6.1.5 與合同簽署有關的基礎、背景資料。

  6.6.1.6合同他方當事人資信證明材料。

  6.6.1.7 雙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6.1.8 合同履行中或有的電傳、信函、電報、圖表等。

  6.6.1.9 或有的有關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及一切相關文字信息、音像資料等。

  6.6.1.10 或有的有關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等。

  6.6.1.11 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17-

  6.6.2 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公司檔案及商業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6.7 監督管理程序

  6.7.1 審計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對在專項審計、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監察部門反映。

  6.7.2 監察部門對審計、歸口管理部門反映的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

  6.7.3 監察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以及在效能監察、舉報處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經承辦部門分管副總經理(總師)同意后,要求承辦部門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糾正。

  6.7.4對依據事實情況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需要做出處理的,由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本部門分管公司領導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6.7.5 監察部門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決議,商人事勞動部門處理。

  7 支持性文件及相關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1.3《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組建方案》

  7.1.4《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章程》 -18-

  7.1.5《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2

  1.總則

  1.1目的

  1.1.2為保障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1.2原則

  1.2.1平等自愿、協商一致。

  1.2.2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

  1.3適用范圍

  1.3.1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神州通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本部、各下屬經營單位及各下屬分支機構的所有員工。

  2.合同主體

  2.1《勞動合同》的簽約主體雙方分別為公司和員工。員工只能夠與集團本部或某一下屬經營單位、某一下屬分支機構保有勞動合同。

  2.2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原則上公司一方為員工所在的工作單位或機構。集團本部及各下屬經營單位的員工勞動合同由各人力部門主導與其簽訂;下屬分支機構的員工由所在法人機構與其簽訂,但以下兩種情況由各單位總部簽訂:

  2.2.1各經營單位總部招聘并派駐各下屬分支機構的人員;

  2.2.2各下屬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3.合同約定

  3.1勞動合同期限

  3.1.1原則上,新員工入職首次勞動合同簽訂必須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三個月。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續簽期限也為3年。

  3.2勞動合同內容

  3.2.1所有正式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用《勞動合同書范本(深圳市)》簽訂。若下屬經營單位或下屬分支機構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使用當地統一范本的,則使用當地勞動合同范本簽訂勞動合同。

  3.2.2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其他內容”欄目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

  3.2.2.1在乙方付出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資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具體工資標準依乙方所從事崗位和工作的不同按甲方薪酬分配的有關制度執行。

  3.2.2.2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經營管理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和崗位,包括調入與甲方有關聯關系的公司,甲方可按調整后的工作崗位性質調整其工資。因批準的集團范圍內調動而與新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本勞動合同即自行終止,員工在集團內的工作工齡連續計算。

  3.2.2.3雙方另行簽訂的各種培訓及服務等協議所約定的違約責任。

  3.2.2.4乙方無論何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都對工作交接負有責任,必須按甲方規定程序進行工作交接。乙方勞動合同導致甲方遭受損失時,甲方將依法追究其責任,必要時將訴諸法律

  3.2.2.5員工在約定的試用期內不享受績效獎金。

  3.2.3合同中有關條款的解釋、說明均以國家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3.2.3.1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由公司與員工協商確定,薪資標準以公司規定為準,不具體標示。可參考本辦法第十條第2項處理。

  3.2.3.2勞動合同中不可以留有任何空白,空白處應用斜線劃掉或填上“此處無內容”。

  3.2.4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或履行合同之前,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培訓、保險、保密等協議和聲明均作為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與終止

  4.1勞動合同簽訂

  4.1.1新員工報到入職時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若入職時未同時完成勞動合同簽訂的,所在單位人力部門必須在新員工入職30天內與其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將勞動合同相關信息錄入HRMS系統。需同時簽訂《保密協議》的員工,《保密協議》做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同時簽訂。

  4.1.2勞動合同期滿,經公司和員工雙方溝通協商,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4.2勞動合同變更

  4.2.1員工因晉升、調動等原因導致其工作機構、崗位等發生變更時,必須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將以上內容在勞動合同中作相應的調整。

  4.2.2由于戶口遷移、脫產培訓、學習深造等原因,各單位人力部門需與員工進行相關費用、服務期等特別事項的約定,必要時需對履行中的勞動合同進行變更。

  4.2.3在合同聘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與員工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4.2.3.1公司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經與員工協商一致的;

  4.2.3.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勞動合同條款無法履行的;

  4.2.3.3雙方按法律、法規規定協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4.2.4所有勞動合同的變更都必須由員工本人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簽名確認。

  4.3勞動合同解除

  4.3.1公司與員工溝通協商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3.2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3.3合同期內公司或員工單方面因故需解除勞動合同的,皆需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提出辭職申請,屬員工辭職的則按辭職申請中審批的“最終確認的離職日期”解除合同。

  4.3.4員工不按規定程序離職而導致工作受到影響或公司遭受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責任。

  4.3.5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對員工進行任何經濟補償:

  4.3.5.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3.5.2嚴重失職,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3.5.4利用職務以權謀私、損公肥私的;

  4.3.5.5欺詐客戶、欺詐公司,虛假報銷的;

  4.3.5.6兼職競爭對手或私下從事同業工作的;

  4.3.5.7結黨營私、破壞員工關系的;

  4.3.5.8玩忽職守、消極懈怠的;

  4.3.5.9偷竊公司或員工財物的;

  4.3.5.10連續曠工三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三個工作日的;

  4.3.5.11被發現在應聘過程中提供的個人證件、工作經歷、體檢等資料有欺詐行為的;

  4.3.5.12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其他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的;

  4.3.5.1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3.5.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4.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員工:

  4.3.6.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4.3.6.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3.6.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員工雙方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

  4.3.6.4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時,聽取工會或者員工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的。

  4.3.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4.3.7.1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3.7.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4勞動合同終止

  4.4.1勞動合同期滿或公司和員工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自行終止,雙方應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4.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4.4.2.1公司或相應下屬機構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4.4.2.2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4.2.3因工作需要員工需在集團內部各單位、各機構間調動,與單位或新機構重新簽訂用工合同后,原勞動合同即自行終止,員工在集團內的工作工齡連續計算。

  4.4.2.4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者。

  5.合同的管理

  5.1勞動合同管理

  5.1.1集團各下屬經營單位、各下屬分支機構的勞動合同需指定人力部門專人進行管理,管理者對勞動合同相關的各項工作負有管理責任。

  5.1.2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等附件由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管理者要及時將公司所留執的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等附件歸入員工個人人事檔案,進行管理。勞動合同發放員工本人時需員工簽收,見《勞動合同簽收表》。

  5.1.3勞動合同的管理者必須實時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并對勞動合同進行全面管理:

  5.1.3.1每月定期整理更新合同臺帳,保證臺帳的準確性;

  5.1.3.2至少提前45天將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通知員工的上級

  主管,征詢是否需與該員工續簽合同的意見;

  5.1.3.3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決定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并完成合同續簽手續;

  5.1.3.4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決定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并完成終止合同的相關手續;

  5.1.3.5經協商后若員工本人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由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30天前,向公司提交終止合同的申請并將申請留公司存檔;

  5.1.3.6離職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存放于離職員工人事檔案中。

  5.1.2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員工簽訂、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而導致勞動合同未及時簽訂的或終止的,勞動合同管理者必須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5.1.3員工在得到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時與公司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承擔因此可能產生的責任。

  5.2勞動合同鑒證

  5.2.1勞動合同鑒證并非必要過程。勞動合同簽訂后,如按當地勞動部門規定需進行鑒證的,須在1個月內到相關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合同鑒證后方可把其中一份交個人留執。

  5.3監督與檢查

  5.3.1集團人力部對各下屬經營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負有指導、監督、檢查的責任與權力。其中對勞動合同簽訂的監督與檢查原則上采取全面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進行,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5.3.1.1勞動合同簽訂或終止的時效性;

  5.3.1.2勞動合同簽訂的完整性;

  5.3.1.3勞動合同內容簽訂的規范性(包括合同編號、簽訂時間、合同期限、試用期約定、合同簽章等);

  5.3.1.4勞動合同管理臺帳的規范性。

  5.3.2經檢查,各單位若被發現勞動合同存在簽訂或終止不及時、漏簽、錯簽以及管理不規范等情況,將由集團人力部對相關單位勞動合同管理責任人及人力部門負責人進行相關處分。

  6.附則

  6.1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6.2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人力部。

  6.3附件:

  6.3.1《勞動合同管理流程》

  6.3.2勞動合同管理臺帳》(樣本)

  6.3.3《勞動合同簽收表》(樣本)

  6.3.4《勞動合同續簽(終止)意向書》(樣本)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3

  一、總 則

  為進一步優化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同檔案管理,規范日常合同歸檔、查閱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二、適 用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業部合同歸檔、查閱相關事宜。

  三、定 義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中,對內、對外訂立的不同性質的協議、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類:勞動合同、競業禁止協議、保密協議、離職協議等。

  3.2 經營類:招投標合同、合作協議、市場開發協議、投資協議、融資協議、保險合同、租賃協議等。

  3.3 購銷類:采購合同、供貨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等。

  3.4 工程類:項目建設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攬合同、維護保養合同等。

  3.5 技術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資質申報)、代理報關協議等。

  3.6 訴訟類:判決書、調解書、仲裁裁決、起訴狀、上訴狀等。

  3.7 其他具備合同性質的文件。

  四、職 責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業部印章審核員兼任合同檔案管理員,負責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具體如下:

  4.1 負責合同歸檔手續辦理、更新《合同檔案目錄》。

  4.2 負責合同查閱手續辦理、維護《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

  4.3 負責合同檔案存檔、整理、核對、登記、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變動時,應辦妥移交手續,列出合同檔案移交清單。

  4.5對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業部的合同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4.6 其他合同檔案管理事宜。

  五、歸 檔

  5.1 合同經我方加蓋印章后,合同檔案管理員應跟蹤合同去向,監督業務經辦人員提交存檔已經各方蓋章之終版合同。

  5.2 經辦人員提交存檔合同,合同檔案管理員于《合同檔案目錄》進行更新錄入,經辦人員于《合同檔案目錄》簽字確認。合同檔案管理員應于接收前對合同進行相應的核實工作,確認對方是否已蓋章,是否漏頁、缺頁等。

  5.3 合同檔案管理員將合同檔案存放于專用文件柜內,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時,遵循合同的形成規律和特點,分門別類。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歸檔。特殊情況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應將復印件或副本歸檔,并于《合同檔案目錄》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六、查 閱

  6.1 需查閱合同檔案的人員,應至合同檔案管理員處領取《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經所在部門主管簽批后,方可進行查閱。查閱地點限于公司辦公場所內。

  6.2 合同檔案不予外借、掃描,且查閱過程需由合同檔案管理員陪同監督。如有復印必要,可進行合同文件的復印。

  6.3 查閱或復印合同檔案時,應確保合同檔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劃、裁剪、拼接、抽取、拆頁或損毀。

  6.4 查閱涉及公司經營決策、發展規劃、訴訟文書、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應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須經總經理批準。

  6.5查閱合同交還時,合同檔案管理員查須當面核對,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報告主管領導。

  七、期 限

  常規性合同檔案保管期限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活動和商業機密,對企業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有長遠利用價值的合同,則為永久保存。

  八、處 罰

  為了確保合同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對于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公司有權視情給予通報批評、適當經濟處罰或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則轉送司法機關嚴肅

  8.1 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公司合同檔案的;

  8.2 擅自抄錄、復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偽造、變造公司合同檔案的;

  8.4 違法違規出賣、倒賣公司合同檔案的;

  8.5 合同檔案管理人員、經手人員其他玩忽職守情形的。

  九、其他

  9.1 本辦法由行政中心負責制訂、解釋、及修改。

  9.2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合同檔案目錄》

  2.《合同檔案查閱審批表》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對外經濟、技術交往中的合法權益,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規范簽約履約行為,避免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工貿公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的有關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

  第三條公司訂立、履行合同必須遵守《合同法》、工貿公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符合國家政策,尊重社會公德,貫徹執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確保合同預期經濟目標的實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司利益。

  第四條公司建立“統一管理、分級授權、歸口審查、各負其責”的合同管理體制。

  (一)統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統一的合同管理辦法,公司制定相應的合同管理辦法;合同審查審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統一由合同主管部門負責。

  (二)分級授權,即按合同的性質、種類和標的額大小劃分公司與上級單位之間的合同管理權限,對合同實行分級負責、授權管理。

  (三)歸口審查,即對合同內容,由合同主管部門歸口綜合審查,相關專業部門聯合會審。合同主管部門負責法律審查,相關專業部門負責專業技術和經濟商務審查。

  (四)各負其責,即合同承辦部門全面負責合同的訂立、履行,對合同商務風險負責;合同主管部門對合同法律風險負責;相關專業部門對合同相關專業、技術風險負責。

  第五條公司建立合同審查標準流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大量發生的常見合同,公司應組織編制有關業務通行的規范合同文本。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主管部門、專業部門和承辦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公司承擔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為合同主管部門,規劃、計劃、財務、技術、審計及其他專業部門是合同管理的專業部門,合同的具體執行部門是承辦部門。

  第七條合同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并將管理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報工貿公司法律事務部登記,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之日起五日內報工貿公司法律事務部變更登記。主要承擔以下合同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及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實施辦法;

  (二)參加重要合同項目的調研立項,參與本企業重要合同項目的談判、法律論證、法律審查;

  (三)負責管理權限范圍內合同的法律審查和合同爭議糾紛的處理等事項;

  (四)負責辦理需呈報工貿公司審批或授權簽約的合同項目事宜;

  (五)負責編寫常見合同規范文本,報工貿公司合同主管部門核準后推廣使用;

  (六)對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七)負責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和合同文本檔案,并負責本企業合同信息的匯總、編制、統計分析,并按規定向工貿公司合同主管部門報送材料;

  (八)工貿公司合同主管部門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八條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一)調查合同相對方主體資格、權限、資信情況、簽約能力、履約能力以及擔保人的相關資信情況,對合同相對方簽約資格和履約能力負責;

  (二)具體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文本起草、談判、簽訂等相關事宜,保證起草的合同具有可行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三)辦理合同的申報及擔保、公(鑒)證、批準登記等有關手續;

  (四)具體負責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協調履行過程中的相關事宜,及時督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文書,對履行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合同主管部門反映,并協調解決,遇有合同需要變更、解除等重大事項時,按照規定送審;

  (五)負責合同會簽過程中的協調工作;

  (六)其他應由承辦部門承擔的職責。

  第九條公司的合同專業部門按照業務分工,負責有關合同的商務審查和技術審查,協助合同主管部門作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公司應配合工貿公司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合同的草擬、審核、訂立、審批、履行、結算、統計、歸檔等全流程自動化管理,逐步實現合同網上信息處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條公司要加強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對合同臺帳、報表、談判記錄等統一歸檔,規范管理,明確專人負責。應建立合同動態統計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管理權限

  第十二條公司經工貿公司授權可以對外獨立簽訂的合同有以下幾類,超出授權范圍的合同都須報工貿公司審批之后才能簽訂。

  (一)運輸、裝卸類合同;

  (二)采購類合同、銷售合同標的額在300萬元以內;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額在100萬以內;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合同,標的額在50萬以內;

  (五)租賃類、運輸類、委托服務類、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類合同,標的額在50萬元以內。

  注:“以內”含本數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簽訂對外擔保合同。

  第十四條公司內部職能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司行政主要負責人可向各部門負責人頒發授權委托證書,明確授權范圍,在授權范圍內由被授權人代為簽署合同,不得轉授權。由公司企業發展部具體承辦授權事宜。

  第四章合同的訂立

  第十六條訂立合同必須有計劃列項,做好洽談的充分準備,并履行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序。具備招標條件的合同項目,應當按照工貿公司及公司招標管理制度的要求進行招標。

  第十七條公司對外發生經濟、技術往來,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事先訂立書面合同。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沒有訂立的,財務資產部不予結算。依法需要辦理登記、公(鑒)證、審批等手續的,按法律規定執行。合同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辦理公(鑒)證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以談判方式訂立合同一般程序:立項、資信調查、組織談判、起草文本、審查審批、簽字蓋章及備案。

  第十九條通過招標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確定中標單位后,由承辦部門

  根據招標文件起草合同文本,辦理審查審批手續后簽訂。

  第二十條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質、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等進行了解和調查。主要包括:

  (一)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或安全生產許可等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二)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能夠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三)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和審計報告等相關文件;

  (四)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簽約相對方信用調查可采取要求對方出具《保證函》的方式進行;

  (五)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做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六)簽約相對方的涉訴情況,可采取由對方法律顧問或其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涉訴情況調查函》的方式進行;

  (七)對合同相對方合同承辦人員、簽約人資格進行審查,對于需提供擔保的合同還應對擔保人擔保資格及擔保能力進行審查;

  (八)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1、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2、對于重大合同,承辦部門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必要時,可要求合同相對方出具銀行保函。

  3、合同承辦部門應按要求調查相對方資信情況,并在《合同報審表》中逐項據實填寫相關情況;按《合同報審表》要求,承辦人簽字確認,相關領導、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公司(部門)公章。

  第二十一條合同承辦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與合同相對方進行談判;重大合同項目談判,應當由承辦部門牽頭,組成由商務、財務、技術、法律人員參加的談判小組,按專業和職責分工歸口把關,提出并優化談判方案。需要招標的,按招標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對專業性強、技術內容復雜的合同,應有相關技術專家參與談判,專家意見納入合同歸檔資料。

  第二十三條合同承辦部門與合同相對方洽談后,根據雙方達成的初步共識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文本起草工作,訂立合同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訂立合同,一般應由我方起草合同文本。

  (二)訂立合同應使用集團公司、工貿公司或公司制定的規范合同文本,尚未制定規范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若規范文本、標準文本均尚未制定時,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合同文本應當用中文書寫,涉及境外業務合同的外方要求使用包括中文在內的兩種以上語言書寫時,一般應在合同中約定“不同語言文本不一致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四條合同項目需要招投標的,招投標文件應經合同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審核,方可發出。

  第二十五條合同文本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應包括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并在合同中約定“雙方承諾該聯系方式為甲乙雙方文件往來的有效方式,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需在變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

  (二)標的:動產應標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描述要準確、完整;不動產應注明名稱和坐落地點;貨幣應注明幣種;

  (三)數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數量要準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符合國家規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應寫明該標準的代號全稱。如有多種標準的,應約定與合同標的相適用的標準;

  (四)質量:寫明質量標準、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期限和條件等;

  (五)價款或者報酬及支付方式: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價款或報酬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我方首期預付款一般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尾留的質保金一般不低于合同總價款的5%;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要具體明確,地點應冠以省、市、縣(區)名稱,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結算方式應具體;

  (七)雙方權利和義務:應明確、具體。對于涉及知識產權、商業秘密、質量健康安全環保(QHSE)的合同條款必須明確產權歸屬和雙方的責任;

  (八)違約責任: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應寫明約定的有管轄權法院的名稱,通常應約定由我方住所地法院管轄,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應寫明具體的仲裁機構的名稱;

  (十)合同簽訂地:一般應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在合同中寫明。對于需要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簽訂合同的,應經合同主管部門書面同意。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二十六條公司簽訂的合同一般應按以下程序審查審批:

  (一)合同承辦部門草擬或填寫合同文本后,填寫《合同報審表》(附件一)隨同合同文本及立項批文、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項目預算、談判記錄、談判人員名單、價格依據等與訂立合同有關的資料送合同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審查(相關專業部門由合同主管部門確定;合同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集有關專業部門進行會審);

  (二)合同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反饋合同承辦部門;

  (三)合同承辦部門按照審查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后送合同主管部門進行編號;

  (四)參與合同審查會簽的相關專業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在《合同報審表》上簽署意見;

  (五)合同主管部門在《合同報審表》上簽署部門審查意見。然后,由合同承辦部門按管理權限逐級呈公司分管領導、行政負責人審批簽字。

  (六)經審查通過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送交有權簽字人簽字后,由合同主管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登記方能生效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合同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書寫的,只對中文文本進行審查審批。

  第二十七條各級領導、部門負責人應在審查或審批表中填寫明確意見并署名,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如只簽字,則視為無效意見。各會簽部門如有保留意見,應在《合同審查審批表》上(或附頁)注明。

  第二十八條合同文本經會簽后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應經會簽部門同意并由合同主管部門做相應記錄。

  第二十九條簽訂合同應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先履行合同后擬定、補簽合同文本。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告知合同主管部門進行登記,且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合同相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與之簽訂合同:

  (一)未依法登記、未經批準而成立的單位、組織;

  (二)非獨立單位或者單位內設機構、部門,且未經法人授權,或超越授權權限的;

  (三)超越經營范圍(包括超越經營方式)、超資質(未獲行政許可,或者未達到相當級別、層次)經營的;

  (四)無履約能力,或者履約能力差又無可靠擔保的;

  (五)信用、信譽不佳的;

  (六)有巨額債務,存在潛在履約困難的;

  (七)具體簽約人無法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書,或者無法證實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的;

  (八)因其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不宜與之簽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公司之間或與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之間訂立關聯交易合同,應根據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投資計劃及有關專項協議確定的定價原則、內容要求,按照“有序競爭、比質比價、同等優先”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簽約。

  第三十二條合同相對方由代理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負責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三十三條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關于合同印章的使用管理依照《zz石油(集團)工貿公司合同印章管理的規定》執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合同文本需具備以下形式要件方可加蓋公章:

  (一)有行政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需有《授權證書》)簽字;

  (二)經公司審核批準,并如實、完整填寫《合同報審表》中各項內容。

  第三十四條留存的生效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分別由合同審核部門、承辦部門、財務資產部門、其它需要留存的部門保存。合同簽訂后,由合同主管部門負責在5日內將合同文本分發給相關單位或部門,并記載分發情況。

  第三十五條合同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公司該年度簽訂的合同及相關資料送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六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落實質量、數量、進度、工程變更、工期(交貨期限)、驗收、工程交接、付款等內容,同時應接受合同主管部門對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合同承辦人發現合同相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或收到合同相對方對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異議時,應立即書面報告部門負責人和合同審核部門,并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合同相對方提出有針對性的異議或予以答復。發出的異議文函或答復材料需經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八條合同履行期間,合同承辦部門應妥善保管與合同相關的雙方函電、文書、傳真、往來憑證等相關證明資料。

  第三十九條因合同履行情況發生變化需變更合同條款,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在征得公司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并經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備案后,以書面形式向合同相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并說明變更的原因、要求合同相對方答復的期限。書面文件應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合同相對方或親自交合同相對方負責人或承辦人簽收,在未得到合同相對方書面答復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規定履行。

  第四十條承辦部門或承辦人不得以合同相對方的口頭(包括電話)答復作為合同變更的依據。特快專遞詳情單應當注明文件名稱及文件簡要內容,回執作為重要資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一條合同相對方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包括電話)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必須要求合同相對方提供書面文件,否則仍按原合同規定履行。

  第四十二條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必須在不可抗力發生時,及時向合同審核部門書面報告,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對方,再以電話通知,同時收集不可抗力發生的證據。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內,向合同審核部門提出處理意見。需要解除合同的,須立即向合同相對方提出書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三條合同相對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提出書面解除合同要求時,應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合同相對方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合同承辦部門在發現合同相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以及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并掌握確切證據后,應及時向合同審核部門報告,由合同審核部門提出是否中止合同的意見和操作方案,報公司主要行政領導審批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合同相對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在發出書面文函催促履約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則可以解除該合同,并追究合同相對方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復函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經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備案后發出。

  第四十七條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審核程序與合同簽訂審核程序相同。

  第四十八條下列情況應當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審查審批部門和程序與主合同相同。

  (六)合同中雙方義務及責任沒有規定清楚的;

  (七)甲乙雙方所處商業環境發生變化時;

  (八)合同價款波動較大時。

  第四十九條合同結算工作由財務資產部門負責,應嚴格按合同約定條款執行。我方收取價款或報酬的應及時收取;合同相對方在完成階段性工作或全部工作后,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業務規定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填寫結算通知單,附驗收記錄或報告,隨合同提交財務資產部門支付合同價款或報酬。

  第五十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和糾紛,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合同審核部門申報。對糾紛的處理在保證企業利益的前提下應本著自愿合法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依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妥善處理。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一條合同管理實行逐級考核的原則,考核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二)有關合同法律法規、工貿公司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落實和執行情況;

  (三)合同文本、臺帳、檔案、報表、專用印章管理使用等基礎工作情況;

  (四)合同簽訂、履行和違約情況;

  (五)避免合同風險或挽回經濟損失情況;

  (六)合同管理人員配備及業務培訓情況。

  第五十二條公司對在合同談判、簽約、審查、履行過程中嚴格把關,節約資金或避免風險和損失以及在處理合同糾紛中依法挽回經濟損失的合同決策人員、承辦人員和管理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三條在合同訂立、履行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合同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后,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視其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償損失、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一)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二)未經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超越授權范圍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未予追認的;

  (三)擅自以公司名義為他人訂立合同提供擔保的;

  (四)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五)以分拆合同或其他方式規避相關部門審查的;

  (六)事后合同,即不及時簽訂合同或合同未生效而實際開始履行的,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或雖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但數量達到5份以上的;

  (七)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同意或默許合同相對方轉包、分包合同項目的;

  (八)違反合同審查審批程序對外簽訂合同的;

  (九)違反合同履行程序進行合同結算付款的;

  (十)合同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較多、隱患較大并已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

  (十一)不執行或消極執行合同主管部門、會簽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提出的糾正意見或處理方案,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十二)在合同履行中應當追究合同相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十三)合同承辦不力,造成貨款不能回收或未能按期回收的;

  (十四)違反合同履行審查程序,擅自修改合同內容,或擅自變更、中止、解除、轉讓合同的;

  (十五)違反合同印章管理規定的;

  (十六)丟失、毀損合同資料或對合同文件資料未按期歸檔的;

  (十七)對已建檔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遺失、被竊或損壞的;

  (十八)其他違反合同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對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合同管理或業務人員,應當調離原崗或撤換。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額。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企業發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5

  為了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

  第二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收費合理的原則,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

  第三條簽訂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文件的法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凡簽訂的合同必須有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本公司“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條簽訂合同要做到:主要條款完備,經濟責任明確,文字敘述清楚,簽訂手續齊全。

  第五條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基層單位意見,特別是對工期、質量的要求更應聽取工程技術人員的'意見。合同簽訂后,必須嚴格履行,堅決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維護企業形象。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公司工程項目均需簽訂合同。

  第七條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簽訂,必要時應辦理公證手續。

  第八條公司簽訂合同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代理的范圍,做好市場調查,了解信息,接洽聯系,起草合同文稿等有關工作。

  2、在參加洽談簽約活動中,要認真審閱對方的資信情況,也解其法人資格與履約能力。

  3、簽訂合同必須嚴肅細致,認真負責,杜絕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經濟損失。

  4、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或解除,需要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匯報請示,并提出建議和措施。

  5、由于簽約對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及時按合同規定向對方索賠或請求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挽回公司經濟損失。

  第九條合同簽訂權限:

  1、部門負責人以下(含科級)只能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在100萬元以下的合同,且必須有法人授權委托書。

  2、工程施工合同在500萬元以上大型及特大型工程項目和涉外項目須由總經理親自審批后方可簽訂。

  第十條合同必須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能生效,并必須加蓋“正本”或“副本”字樣。“正本”存檔并足額貼好印花稅票。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委托綜合部負責全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相關部門簽訂的合同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交存綜合部。

  第十二條綜合部作為全公司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1、起草、修訂公司合同方面的管理制度,報公司批準頒布實施。

  2、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

  3、負責全公司合同的分類、編號、登記,建立合同臺帳,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各部門要負責檢查合同的執行,對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項目,簽約部門負責索賠、訴訟。:

  第十四條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同,有關部門可以拒絕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凡與國家政策、法律不符合的地方,以國家政策法律為準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公司工程項目合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年七月一日開始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6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以下簡稱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不正當經濟活動,保證以合同專用章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有關業務單位從事經濟活動訂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統一的合同專用章,行政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業務單位的范圍由公司規定。

  第三條 公司各有關單位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嚴格執行下列程序:

  1、由申請單位寫出申請報告同時注明合同專用章用途和專門保管人員,并附章樣和枚數。由部門領導簽字報請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并報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單位持申請報告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按照公司統一規格、樣式。

  3、申請刻制的合同專用章,刻制后須送法律管理部門印模備案。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專用章僅限于訂立各類經濟合同時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各單位對本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承擔全部責任。

  2、各單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為合同專用章使用,對外不能用于訂立合同等一切經濟活動。

  3、一般情況下,合同業務員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訂立合同,

  如確需攜帶時,應由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出具書面借據,且制定相應的保管措施后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對該合同專用章在外借期間承擔全部責任。

  4、各有關單位指定專人(合同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合同專用章及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情況,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記錄臺帳,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

  5、各有關單位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的,應登報掛失,并報告集團公司,同時到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合同專用章的變更

  1、各有關單位需要增刻或變更合同專用章,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2、各有關單位變更合同專用章后,應當將報廢的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毀,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條 注銷營業資格的單位,應當將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毀。

  第七條 有丟失、變更、作廢合同專用章的部門應及時將章樣發函告知有關合作單位。

  第八條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專用章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按違紀處理;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經濟活動的,要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法律管理部門行使解釋權。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青島鋼鐵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為主、加強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企業經營風險管理體系,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結合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簽訂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實施的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糾紛處理、監督檢查、獎懲等行為。

  第四條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統一授權、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評審合同,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二)有效監控過程,保證經營管理活動處于可控狀態;

  (三)及時處理糾紛,確保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公司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切實做好合同評審、簽訂、履行、糾紛處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合同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管理工作負有第一領導責任。

  第七條 集團公司主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集團管控部為集團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修改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參與集團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并監督履行;

  (四)審查以集團公司名義訂立的重大合同,對各子公司重大合同進行備案管理,并提出指導意見;

  (五)定期、不定期檢查監督合同管理情況,指導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糾正違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協助相關單位對合同管理及有關業務人員進行法律業務培訓;

  (七)經辦集團公司的《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

  (八)配合集團公司各單位辦理合同的報批、公證、見證和鑒證等事項。

  (九)指導處理對集團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

  第九條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的應當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組織本公司簽訂合同的`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辦理本公司《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

  (四)參與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

  (五)對需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鑒證或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六)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監督檢查本公司和下屬單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資料收集保存和合同糾紛預警機制;

  (八)參與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

  (九)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反饋、上報、匯總、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領導及集團管控部報告合同管理工作情況,建立合同管理統計分析和工作報告制度;

  (十)對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一)其他應當由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各公司的規劃、技術、財務、審計、監察等綜合管理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專人)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參加合同評審,對合同的相關質量、參數、合法性、技術指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合同條款的審核,對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結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并與合同

  管理部門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合同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

  (一)管理本部門的合同,建立合同檔案;

  (二)參與本部門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三)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助合同經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四)督促合同經辦人員保管好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件,并及時歸檔;

  (五)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管理員應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經營管理知識,并經過必要的法律業務培訓。

  各公司應當保持合同管理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將合同管理員名單報集團管控部備案。

  第十三條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給專項委托代理人《專項授權委托證明》,發給長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長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單位職責界定,專項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金額界定。長期委托代理人每單位設1-5人,一般委托期限為一年,專項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條 《專項授權委托證明》、《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被授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假公濟私、不損公肥私;

  (二)業務素質好。業務熟練,能夠完成本職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

  (三)法律意識強。認真學習《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有關條款并能在工作中運用;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得將其轉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證明,否則予以收回,并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變動時,應將《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交回核發證件的合同管理部門。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每年年終審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經辦。報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據情況分別做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收回法人授權委托證書等決定。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8

  一.目的: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此辦法。

  二.范圍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公司存續勞動雇傭關系的所有公司員工。

  三.勞動合同類型

  公司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2種勞動合同類型。合同簽訂的類型在公司《勞動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勞動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四.簽約年限及試用期(勞動法第十九條)

  簽約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合同可選擇的年限。一般分為二年、三年、五年三種情況。

  1、文員崗位及生產一線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2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2、技術研發部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5年。

  3、班組長以上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4、試用期包括在簽約年限內,1年勞動合同年限試用期為1個月,2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3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續簽沒有試用期。

  5、2015年合同到期續簽的員工按照部門及崗位規定期限進行續簽。

  五、審批流程

  1、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勞動法規及公司制度統一辦理。(勞動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

  2、新員工入職1個月內須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及附件,不簽訂者立即停止試用。(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3、續簽勞動合同人員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個月向各部門主管及分管副總確認是否與其續簽或是解約。提前一個月將《員工勞動合同續簽意見書》發放給本人填寫續簽意愿。(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及變更(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1、勞動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勞動合同終止且不會進行續簽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公司如欲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解除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按照離職的相關手續進行審批。

  5、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公司、個人各執一份。所有與勞動合同書有關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9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為,防范由于合同專用章管理使用不當所帶來的經營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簽訂、變更、解除合同(業務合同、勞動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涉外、擔保、出資等合同,需要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必須經法律事務機構審核同意并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 各單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專用章。除因特殊情況并經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同意外,合同承辦部門不得持有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戰略規劃部法律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法律事務機構”)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

  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負責保管、使用。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責任:

  (一)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并進行登記備案,不得丟失、損毀,一般情況下不得委托他人代辦或代管。

  (二)除非確有必要,未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準,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也不得攜帶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使用合同專用章。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須經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審核通過,并由公司領導書面授權后,方可用章;所屬各單位加蓋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本單位法律顧問審核通過,并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公司機關各部室及所屬各單位的職能部門均不得以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應以公司或持有營業執照的單位名義進行,并加蓋公司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只限于簽訂合同時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門章代替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自行刻制合同專用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刻制,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所在的部門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如發生合同專用章被盜或遺失,應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報告,并及時登報聲名作廢。

  第十一條 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專用章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門印章或其他印章簽訂合同的,公司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單位簽訂業務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蓋業務合同專用章。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公司以往印發的有關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公司法律事務中心。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據《合同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訂立國內合同,均適用本辦法。涉外合同適用相關法律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動規則。

  第三條 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油田分公司生產和市場的要求,貫徹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簽訂及當事人在執行本辦法時,應當接受油田分公司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

  第五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機構分為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單位。

  綜合管理部門為油田分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的辦公室(設在企管與法規處);專業合同管理部門為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

  第六條 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合同管理職責

  (一) 審議通過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 領導合同管理辦公室和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工作;

  (三) 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做出獎懲決定;

  (四) 審批重大項目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的立項報告;

  第七條 合同管理辦公室(企管與法規處)是合同管理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經濟及合同法律、法規;

  (二)負責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三)組織和參與油田分公司所實施項目的合同洽談和簽約;

  (四)向公司招投標(合同)管理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及時反映合同簽訂與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意見;

  (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油田分公司合同糾紛進行處理;

  (六)對各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單位的合同管理及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七)對合同進行鑒審,并統一管理和負責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和委托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咨詢。

  (九)負責油田分公司經濟合同歸檔管理。

  第八條 油田分公司直屬各單位是專業合同管理與執行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 依照本辦法制訂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具體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 根據授權范圍,組織本單位立項合同的洽談;

  (三) 對合同履行實施跟蹤管理,監督合同的履行,及時向合同主管部門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四) 建立本單位合同臺帳,每月10日前向合同主管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五) 及時將本單位的合同及有關資料歸檔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授權

  第九條 根據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統分結合的原則,授權以下單位在權限范圍內組織合同談判、履行與監督(除合同簽訂、鑒審和蓋章):

  勘探事業部:勘探項目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生產科研、物探(采集、處理、解釋)、探井鉆前、鉆井、試油工程和測井、測試、錄井、固井、泥漿、下套管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術開發、科學實驗和新技術推廣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生活服務合同等。 開發事業部:油氣開發生產直接相關的生產、服務等合同。包括開發井鉆前、鉆井、試采、采油(氣)和試油、測井、測試、固井、泥漿、下套管等服務及其它相關的專業技術服務合同;修井作業;油田生產的運行維護、檢修;水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相關的勘察設計、費用從開發成本中列支的技術研究和科學實驗合同;相關的前線支撐點、油田道路、井場維護、生活服務合同等。

  技術發展處:成套設備、裝置及相關技術的國外引進合同;國外物資、技術的引進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統管的科學實驗、新技術開發、咨詢合同等。

  銷售事業部:石油、天然氣及其輕烴、液化石油氣等附屬產品的儲運銷售,成品油采購、供應合同。

  規劃中心:油田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委托合同。

  油建項目管理部:油田建設項目的勘查、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合同,道路、管道鋪設及相關的輔助工程和監理合同(?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國內外物資設備采購統一由采辦中心組織或委托采購),大型維修項目合同。

  勘探開發研究院:年度預算范圍內的勘探開發技術研究、科學實驗、技術服務合同。

  物資采辦中心:對于國內物資(裝備)、石油專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國外物資采購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負責組織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物資總公司下達采購計劃,并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并對費用負責。

  對于生活、辦公用品的采購,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務公司華油公司負責合同洽談,油田分公司各單位、部門向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申報采購計劃,生產運行處物資采辦中心負責向服務公司華油公司下達采購計劃,并對合同招標、洽談、簽訂實行全過程監督,并對費用負責。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依據油田分公司授權的經營范圍簽訂相關的生產經營、油田基本建設、產品儲運銷售、技術開發與服務、生活服務等合同。

  第十條 上述授權范圍以外的合同,統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組織相關處室和單位談判、簽訂和監督履行。

  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非經公司招標(合同)管理委員會批準不得對外洽談、簽訂對外投資、合資、合作;資產轉讓、租賃;購置不動產;合伙、聯營;行政性承包、經營;資金(產)借貸、財產保險、融資租賃;土地征用、使用權轉讓;特許權、知識產權的使用、轉讓;

  大型項目承攬、服務、咨詢;對外委托、居間、行紀、保管、倉儲、勞務等合同。

  第十一條 除以上授權單位外,其他各單位均不得自行洽談和簽訂合同。

  第四章 合同立項

  第十二條 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資項目,為已立項項目。

  第十三條 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或者調整計劃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油田分公司的財務計劃管理程序上報審批,并由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編制計劃、落實資金,最后以油田分公司財務計劃部門下達的財務計劃通知書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四條 屬于各單位的不形成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由各單位負責生產、經營和技術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和技術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項申請報告,經本單位領導會議討論通過、由本單位財務部門落實資金渠道,并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對于以上項目費用或年費用總金額超過100萬元的上述項目,以及所有非生產經營性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超過500萬元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托的副經理審批后才能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五條 對于科研合同的立項,屬中油股份公司下達并落實資金渠道的計劃項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達的年度科研計劃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對于油田分公司所屬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自籌資金提出的科研項目,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最終報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下達立項批復后方可立項。 對于非安裝設備購置項目,列入年度公司財務預算計劃的可直接作為立項依據。油田分公司機關或單位臨時需購置非安裝設備的由該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需經技術發展處進行立項審核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計劃財務處落實資金后作為立項依據。

  第十六條 對于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非常規合同,各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立項報告時必須附上該單位經營、財務管理部門提供的費用測算依據,一并報油田分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對外投資項目,必須經油田分公司計劃財務處(規劃中心)按規定程序進行可行性調研、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論證后,上報油田分公司領導辦公會議審議,并以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作為合同立項依據。

  第十八條 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及其附產品購銷儲運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級下達的計劃作為簽訂合同的依據。計劃外的由主管領導批示作為簽訂合同的立項依據。

  第十九條 基建工程合同價款以計劃財務處(造價中心)審定

  的概算包干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作為依據,不得超額;特殊情況下,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對暫時無審定的概預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項目,按不超過申報預算價60%確定合同暫定價,待審定預算后或施工決算后辦理補充合同。

  第五章 合同簽訂

  第二十條 合同立項手續完備后,應根據《xx分公司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采用招投標形式組織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需直接采取洽談方式簽訂合同的,在組織合同洽談前,必須嚴格審查項目立項報告是否已具備訂立合同條件。

  審查內容包括:項目的標的、質量、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項報告是否履行審批程序;立項報告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同時審查談判對方的當事人資格,即法人授權委托書和《市場準入證》。基建工程施工類和油田工程服務類企業必須具備質量(HSE)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 合同訂立地點原則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庫爾勒市為主,需外出訂立合同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書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條 合同洽談應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關定額、標價,超出油田分公司《統一定額標價》規定范圍的應堅持“比質比價”的原則,并參照同類市場價進行費用測算,測算費用要體現技術先進、價格合理和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項目涉及復雜技術內容的,合同洽談時,必須邀請油田分公司技術專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

  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專家應對其參與或者協助談判的技術內容負相應責任。

  技術專家提供的技術意見和技術資料應納入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 簽訂標的金額較大、法律關系復雜、履行期限較長、涉及不動產的合同,應當邀請油田分公司專業法律人員參與談判。參與談判的專業法律人員必須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審查,并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招標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有形載體表達以簽訂合同為目的的要約和承諾的,必須與談判對方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規范的'合同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所屬單位和人員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以技術協議、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形式變相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九條 凡不經過招標程序的項目,各合同專業主管單位在

  組織合同洽談時,應當通知企管與法規處、計劃財務處、審計監察處(紀委辦公室)、參加洽談。

  第三十條 合同文本應做到內容合法,主要條款完備,權利義務對等,責任分明,文字表達準確。油田分公司有標準合同文本的,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條 簽訂合同必須在合法的合同主體之間進行。合同文本上除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外,必須加蓋雙方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合同設立了擔保條款的,或者規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擔權利義務的,擔保人或第三人應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和加蓋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屬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或變相擔保。

  第三十三條 如合同約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預付款,則必須經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查同意;預付款5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主管領導批準;預付款200萬元以上的,必須經油田分公司經理或授權委托的副經理審定。

  第三十四條 油田分公司對外簽訂的除油氣產品銷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為合同當事人(主體),統一由企管與法規處加蓋油田分公司合同專用章。

  除原油、天然氣銷售合同外,各專業合同管理單位必須將合同文本與項目立項報告、技術文件、比價資料、合作方資格審查資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種批件、參加合同談判人員名單(本人署名)等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依據材料送審計監察處和企管與法規處進行合同費用審計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不經審計程序,企管與法規處不得進行合同文本法律鑒審。

  第三十五條 所有項目必須先簽合同后實施,對于搶險、水毀、火災等突發事件,因不能事前辦理合同的,事后應及時補簽合同。

  第三十六條 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應當妥善收集并檔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簽訂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后五年。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條 油田分公司簽訂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項單位或指定的單位和人員負責履行。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必須熟悉合同所有條款,隨時掌握合同履行狀況。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對合同履行過程做好履行記錄,并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檔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全面、適當地履行生效合同,并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條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向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合同的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合同簽訂程序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補充合同予以明確。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現設計變更6%以上的,應申報變更計劃和簽訂補充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不得與對方當事人簽訂由對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合同履行的,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收集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必須先向企管與法規處進行法律咨詢,經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說明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復的期限,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條 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執行單位除催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證明材料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

  第四十五條 如果合同執行單位和人員,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和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由企管與法規處決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合同履行的各階段和履行完畢時,合同履行單位應當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驗收,并制作驗收記錄。

  第四十七條 合同價款結算必須按合同約定進行。財務結算部門必須對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況驗收資料、費用結算通知單、結算發票驗證后方可辦理結算。

  第四十八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合同履行單位應及時報告企管與法規處,由企管與法規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協商、調解或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在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有關規章制度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與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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